关于实行“营改增”后报销票据的通知

2016年04月27日 财务处 

各处、室、二级学院、系(部)、馆、中心: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我院实行“营改增”后报销票据相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51日起,校内各单位开展日常业务活动时,应按规定向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索取国家税务局发售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二、自201651日起,国家税务局手工发票、地方税务局的营业税发票不再有效。201651日前已经开展业务活动并已取得的营业税地税发票仍然有效,已取得的发票在业务活动结束后请尽快报销。

三、自201651日起,财务处按规定对各项业务发票予以审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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